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伤寒论第99条

恽铁樵
恽铁樵

伤寒四五日,身热恶风,颈项强,胁下满,手足温而渴者,小柴胡汤主之。《脉经》《千金翼》作“身体热”。

钱璜云:身热、恶风、项强,皆太阳表证也。胁下满,邪传少阳也。手足温而渴,知其邪未入阴也。以太阳表证言之,似当汗解,然胁下已满,是邪气已入少阳。仲景原云“伤寒中风,有柴胡证,但见一证便是,不必悉具”,故虽有太阳未罢之证,汗之则犯禁例,故仍以小柴胡汤主之。但小柴胡汤当从加减例用之,太阳表证未除,宜去人参加桂枝;胁下满当加牡蛎;渴则去半夏,加瓜蒌根为是。

张志聪云:陆氏曰:手足温者,即手足热也。乃病人自觉其热,非按而得之也。丹按:《金鉴》引作“手足温者,手足不冷也”,非病人自觉其温,乃诊者按之而得也,与原本左矣。不然,何以本论既云身热,而复云手足温?有谓身发热,而手足温和者,非也。凡《灵》《素》中言温者,皆谓热也,非谓不热也。

丹波元简云:按参前条考之,不身热而手足温者,非柴胡证,身热而手足温者,乃柴胡证。

又云:按方氏、喻氏,依颈项强之一证,为三阳合病,非也。颈项强,乃太阳证,而非阳明证,详义见于葛根汤。《外台》引仲景《伤寒论》本条亦云“小柴胡汤主之”,而其方则柴胡桂枝干姜汤也。盖从加减例而改易者,与钱氏之意符矣。

铁樵按:本条与前条异者,一在未经误下,二在不饮水而呕,三在身面不黄,四在食谷不哕。四种不同之外,更有一种不同。盖凡云用柴胡者,即有往来寒热在内,凡云柴胡不中与者,纵有起伏之热,亦是潮热。潮热,阳明证;往来寒热,少阳证也。前列四项,其大辨别亦在此。前条为阳明,故柴胡不中与,此条为少阳,故小柴胡主之。仅据身热手足温、不身热手足温,不足为用药之标准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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