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伤寒论第5条

恽铁樵
恽铁樵

伤寒二三日,阳明、少阳证不见者,为不传也。

《医宗金鉴》云:伤寒二日,阳明受之;三日,少阳受之,此其常也。若二三日,阳明证之“不恶寒,反恶热,身热心烦,口渴不眠”等证,与少阳证之“寒热往来,胸胁满,喜呕,口苦耳聋”等证不见者,此为太阳邪轻热微,不传阳明少阳也。

方有执云:不传有二:一则不传而遂自愈,一则不传而犹或不解。若阳明、少阳虽不见,太阳亦不解,则始终太阳者有之。余经同推,要皆以脉证所见为准。若只拘拘日数以论经,则去道远矣。

专题:5.伤寒二三日,阳明少阳证不见者,为不传也
来源:《伤寒论辑义按》
上一章:陈修园·伤寒论第5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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