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伤寒论第206条

刘渡舟
刘渡舟

阳明病,面合赤色,不可攻之,必发热色黄,小便不利也。

【解析】本条论述阳明经证不可下及下后发黄的变证。

阳明之经脉布于面,面合赤色为阳热郁于阳明经而不得宣泄的反映。经者表也,邪在阳明经表,里未成实,故“不可攻之”。即或阳明经腑同病,亦须先解经邪而后攻下。若经邪不解,贸然攻下,必虚其脾胃之气,脾虚不运则生湿,经中邪热乘虚入里,与湿邪相合,湿热熏蒸,则发热身黄;影响三焦水道之疏通,湿邪不能下泄,则小便不利。

以上三条,总论阳明之不可下证,若与第201条和206条合参,可见阳明病之不可攻下当包括以下几方面:一、阳明虚证不可攻;二、阳明寒证不可攻;三、阳明湿热证不可攻;四、阳明经证不可攻;五、阳明病位高而邪结偏上者不可攻;六、阳明病位浅而邪结不深者不可攻。若不当攻下而强攻之,必虚其虚,而致正虚邪入,则后患无穷。因此,掌握不可攻下之禁,事关重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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