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病,若发汗,若吐,若下,若亡血、亡津液,阴阳自和者,必自愈。

【注】汗、吐、下三者,攻邪之法也。凡病,若发汗,若吐,若下,用之得当,则邪去而病已。若汗、吐、下用之太过,为亡津液,而且有亡阳之患。虽其汗、吐、下之证仍在,不可复行汗、吐、下之法,姑慢服药,侯其阴阳之气自和者,邪气亦退,必自愈。

此一节言汗、吐、下三法不可误用。

张令韶云:以下十三节皆所以发明首节之义,以见汗、吐、下之不可误施有如此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