若已吐下、发汗、温针,谵语,柴胡汤证罢,此为坏病。知犯何逆,以法治之。
(此条与上条)原本别为二条,今据《玉函》及《千金翼》合为一条,喻本、张本、柯本、钱本、魏本并以两条合为一条。
沈明宗云:太阳不解,而传少阳,当与小柴胡和解,乃为定法,反以吐下、发汗、温针,以犯少阳之戒,而邪热陷入阳明,故发谵语,已为坏证。要知谵语,乃阳明受病,即当知犯阳明之逆而治之。若无谵语,而见他经坏证,须凭证凭脉,另以活法治之也。
程应旄云:此条云“知犯何逆,以法治之”,桂枝坏病条亦云“观其脉证,知犯何逆,随证治之”,只此一“观”字,一“知”字,已是仲景见病知源地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