呕而发热者,小柴胡汤主之。
【校勘】《玉函经》:本条列在第377条前。
【串解】成无己云:“经曰:呕而发热者,柴胡证具(按:第149条)。”
呕吐发热,固然是小柴胡证之一,但还须配合全面的证候来决定。
【语译】呕吐,而有往来寒热等柴胡汤证候的,可以用小柴胡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