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伤寒论第5条

任应秋
任应秋

伤寒二三日,阳明、少阳证不见者,为不传也。

【句释】“伤寒”,同前条。“阳明证”,是指以下180、186、182、212、224等条的症状而言。“少阳证”,主要是指以下96、263、266几条的症状。“二三日”,是概括之词,《医宗金鉴》云:“伤寒二日,阳明受之,三日少阳受之。”最为不通,所以方有执云:“要皆以脉证所见为准,若只蒙龙拘拘数日以论经,则去道远矣。”

【串解】方有执云:“不传有二:一则不传而遂自愈,一则不传而犹或不解,若阳明少阳虽不见,太阳亦不解,则始终太阳者有之。”

这说明病的变化是极不一致的,既不能以日数限定它,也不可能凭空臆测它未来的传变,所以要是某些“证不见”才能确定它“为不传”,因为见症才是真凭实据。

【语译】患伤寒病已有了两三天以上,既没有出现“阳明”症状,也没有出现“少阳”症状,一直还是在初期的“太阳”阶段停顿着,是这病不会有严重演变的征象。

专题:5.伤寒二三日,阳明少阳证不见者,为不传也
来源:《伤寒论语译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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