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伤寒论第5条

张锡驹
张锡驹

伤寒二三日,阳明少阳证不见者,为不传也。

【注】伤寒二三日,当阳明少阳主气之期,若阳明少阳证不见者,为气之相传,而病不与气俱传也,可见伤寒不拘时日,总以见证为主,若不见症,即阳明少阳主气之期,亦不得为传也。他经亦然。

按:此二节,一论阴阳表里之气相传,一论六经之气相传。

专题:5.伤寒二三日,阳明少阳证不见者,为不传也
来源:《伤寒论直解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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