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伤寒论第7条

曹颖甫
曹颖甫

病有发热恶寒者,发于阳也;无热恶寒者,发于阴也。发于阳者,六日愈;发于阴者,七日愈。以阳数七,阴数六故也。此条订正。

发于阳者为中风,以风为阳邪故也。中风之证,发热有汗而恶风,然亦间有恶寒者,如太阳中风,啬啬恶寒,可证也。发于阴者为伤寒,以寒为阴邪故也。但本节“发于阳者七日愈,发于阴者六日愈”,则为传写差误。据后文“风家表解而不了了者,十二日愈”,十二日为两候,风家病愈在十二日,则发于阳者,当云“六日愈”。后文又云“太阳病,至七日以上自愈者,以行其经尽故也”,伤寒以七日为一候,则发于阴者,当云“七日愈”。但阳病遇阴数而愈,阴病遇阳数而愈,亦属术家言,有时不甚可据,但存其说可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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