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伤寒论第5条

曹颖甫
曹颖甫

伤寒二三日,阳明少阳证不见者,为不传也。

《内经》一日、二日,为一候、二候,前条既详言之矣。二候在七日以后,三候在十四日以后,盖伤寒以七日为一候也。惟传经初无定期,发于春夏之交,地中阳气大泄,人身之皮毛肌理易开,常有一二日即传阳明者,亦有冬令严寒,二十余日不传阳明者。仲师言其常,不言其变也。以传经常例言,八日后当传阳明,十五日后当传少阳。为冬令天地闭塞,人身阳气未易外泄为汗,故为期较缓。若八日后,不见潮热渴饮、不恶寒、但恶热、谵语、小便多、大便硬、阙上痛等证,即为不传阳明。十五日后,不见口苦咽干、目眩、耳聋、吐黄色苦水,即为不传少阳。可见伤寒之轻者,虽未经疗治,亦有七日自愈、十四日自愈之证也。若始病恶寒体痛,即投以大剂麻黄汤,则一汗而病良已,宁复有传经之变证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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