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伤寒论第89条

刘渡舟
刘渡舟

【解析】本条论述脏寒者不可发汗。

“病人有寒”,指脏腑有寒。联系病证所见,主要是指脾胃虚寒,可能伴有腹痛下利等证。本为脏寒,复发其汗,则更伤中阳,阳虚阴盛,必致“胃中冷”。胃寒气逆,故作呕吐。如果病人素有蛔虫寄生,因脏寒而动,可能会导致吐蛔,无蛔者仅呕吐而已。临床所见,吐蛔不止者,预后多不良;吐蛔不食者,有胃气衰败之险;吐死蛔者病多危重。医者不可不察。“蚘”为“蛔”的异体字,关于蛔证,在“厥阴病篇”还有评论,在此不多赘述。

以上诸条,均论不可发汗,一般多认为是麻黄汤的禁例。为了便于记忆,可简称为禁汗七证,即咽、淋、疮、衄、血、汗、寒。它们的共性都是正虚,即伤寒夹虚证。仲景告诫医者,不可发虚人之汗,并指出了误汗的后果,以示人切记“保胃气、存津液”之宗旨,做到防患于未然,具有重要的临床意义。联系第50条“尺中脉微”不可发汗,第51条“尺中迟者”不可发汗,乃言不可发汗之脉。此处七条,言不可发汗之证。前后合参,则禁汗的脉证俱备。汗法有宜、有禁,何时宜汗,何时禁汗,《伤寒论》论述精详,条理分明,使人有法可循,有理可据。

然而,虚人外感不可发汗,应以何法治之?前贤有或先扶其阳者;或先养其阴者;或先建其中者,总以扶正为要,小建中汤一法即是范例。后世医家则更有创新,如《千金方》的滋阴发汗法;张景岳的助阳发汗法;李东垣的益气发汗法等等,都做到了正邪兼顾,体现了扶正与祛邪的辩证统一,也可以说是对《伤寒论》汗法的继承和发扬。

专题:89.病人有寒,复发汗,胃中冷,必吐蚘。
来源:《伤寒论诠解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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